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里便指出:
现在我们来看看资产阶级如何以政党、甚至以国家政权出面来反对无产阶级。整个立法首先就是为了保护有产者反对无产者,这是显而易见的。只是因为有了无产者,所以才必须有法律。这一点虽然只是在少数法律条文里直接表现出来,——例如取缔流浪汉和露宿者的法律便宣布无产阶级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敌视无产阶级却是法律的不可动摇的基础,因此法官,特别是本身就是资产者并且和无产阶级接触最多的治安法官,不用思考就会看出法律本身所包含的这种意图。如果阔佬被传到,或者更正确些说,被请到法庭上来,法官便会因为打搅了他而向他深致歉意,并且尽力使诉讼变得对他有利;如果不得不给他判罪,那末法官又要对此表示极大的歉意,如此等等,结果是罚他一笔微不足道的罚款,资产者轻蔑地把钱往桌上一扔,就扬长而去。但是,如果是一个穷鬼被传到治安法官那里去,那末他几乎总是先被扣押起来,和其他许多像他一样的人一起过一夜;他一开始就被看做罪犯,受人叱骂,他的一切辩护只得到一个轻蔑的回答:“呵,我们懂得这些借口!”最后是被处以罚款,可是他付不出这一笔钱,于是只好在监狱里做一个月或几个月的苦工来抵罪。即使不能给他加上任何罪名,他还是会被当做流氓和游民(a rogue and a vagabond——这两个词几乎总是连在一起用的)送进监牢。治安法官的偏袒行为,特别在乡间,实在是想像不到的,而且这种行为已司空见惯,以致所有不大光彩的事件都常常被报纸毫不在乎地而且不加任何评论地登了出来。但是也不可能希望有别的做法。一方面,这些“道勃雷”只是按照法律的原意来解释法律,而另一方面,他们本身就是资产者,他们首先认为本阶级的利益是一切真正的秩序的主要基础。治安法官是这样,警察也是这样。无论资产者做什么,警察对他总是客客气气,并且严格地依法办事,但是对无产者却粗暴而又残酷;贫穷本身就已经使得无产者有各种罪行的嫌疑,同时也剥夺了他对付当局专横行为的法律手段。因此,对无产者来说,法律的保护作用是不存在的,警察可以随便闯进他家里,随便逮捕他,随便殴打他。只是在工会聘请了辩护人,例如煤矿工人聘请了罗伯茨以后,大家才知道,法律的保护作用对无产者说来是多么微小,无产者经常被迫肩负法律的全部重担而享受不到法律的一点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