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企业拖欠数十名工人68.76万元,仅被罚款1万元

近日,东莞烯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拖欠数十名员工工资,达68.76万元,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被东莞市人社局人社局罚款1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东人社监字〔2025〕第29-344号,东莞烯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拖欠50名员工2024年12月份工资200047.33元、55名员工2025年1月份工资276801.97元和61名员工2025年2月份工资210771.52元。

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罪名条文依据
《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
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东莞市人社局称,该局于2025年4月1日向该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9-344号),该单位逾期未支付,该局于2025年4月9日向该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9-344-02号),该单位仍逾期未支付

显然,东莞烯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仅到达判罪的数额标准,并且完全满足定罪条件。

数额标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作出如下规定:
(一)数额较大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数额较大”:
拖欠一个人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金额在5000元以上;
拖欠十人以上的劳动报酬,合计金额在3万元以上。
(二)数额巨大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数额巨大”:
拖欠一个人劳动报酬3万元以上;
拖欠十人以上的,合计金额在十万元以上。

但最关键的问题在于,为什么面对事实上违法的行为,仅仅由人社局进行罚款,却不追究法律责任、不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呢?并且,1万元与68.76万元相比较,如同九牛一毛。恐怕这家公司一天的利润额都是这1万元的数十倍,这样的行为完全不是处罚,而是在鼓励,是中修集团的“保护费”,挑明了这群为非作歹,肆意拖欠工人工资的狗资本家,背后都有中修官僚垄断集团给他们撑腰。

看看这一万元究竟是怎样“判处”出来的吧

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对该公司处罚1万元。

东莞烯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68.76万元工资,仅被罚款1万元,这是既定的事实。理由是“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并参照《东莞市人社局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作出决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三)项:
这是认定违法行为的条款,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处罚金额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
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细化:《东莞市人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
该条目是对第30条第(三)项的实施细化,对“拖欠工资”按违法程度分为:
违法程度 具体表现(可参考) 罚款基准
一般————拖欠工资金额较低,主动配合整改,无造成严重后果————罚款1万元或以下
较重————拖欠金额较大,多人受害,拒不整改————罚款1万~1.5万元
严重————拖欠金额特别大,造成社会影响、引发群体事件————罚款1.5万~2万元并建议移送刑事

  • 拖欠工资数十人、总金额高达68.76万元;
  • 经人社局两次责令仍不支付;拖欠时间长达三个月以上;
  • 工人维权被动,未及时解决。

首先,人社局处罚款度完全是不痛不痒的,并且上述情况完全符合“违法严重”甚至“情节恶劣”的标准,应至少属于“较重”或“严重”违法。最后却以违法程度“一般”来纵容该企业,并且只需缴纳1万元的罚款。再一次体现了法律的阶级性,它体现着中修官僚垄断资产阶级的意志,这件事情如果退一万步来讲,就算罚款额度再怎么高,对公司负责人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这些钱也一分也不会落入到工人的手中,也丝毫不会改变无产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只会尽数落入中修官僚的腰包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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